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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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代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3750.62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65750.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4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