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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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新时代)购物中心 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共同的债权数额是:贷款本金债权数额77355000元,利息债权数额为1675380.38元,罚息、复利及违约金的债权数额为3514995.31元; 二、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如下债权数额范围内就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XXX的房产折价或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本金77355000元,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1675380.38元,罚息、复利及违约金3514995.31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0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分别以实际全部欠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如下债权数额范围内就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南侧的XXX商业的房产折价或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本金2220.22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480862.65元,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1008863.41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2220.22万元和480862.65元实际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如下债权数额范围内就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南侧的XXX的房产折价或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本金2168.38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469634.97元,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985307.42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2168.38万元和469634.97元实际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如下债权数额范围内就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新时代)购物中心所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南侧XXX房产折价或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本金2700.69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584924.44元,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1227187.99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2700.69万元和584924.44元实际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以下债务范围内向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本金77355000元,截至2018年12月19日的利息1675380.38元,罚息、复利及违约金3514995.31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0日起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分别以实际欠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以其对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求偿权向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该求偿权不包括本判决第六项确认的***、***应承担的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若***、***给付义务履行前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执行中应扣除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八、驳回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527元,由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原(新时代)购物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