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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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3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任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23民初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县和硕农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任毅工程款2958373.36元; 三、驳回任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123.14元,由任毅负担36367.14元,由河南县和硕农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756元,鉴定费58000元,由河南县和硕农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47.44元,由河南县和硕农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365.32元,由任毅负担518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