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浙B×××××车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含非医保用药费用5713.08元(未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98100元[(247892.87元+12250元-12万元)×70%],合计218100元,扣除已付款3万元,实际应赔偿***损失188100元; 二、***在获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赔偿款同时退还***垫付款1万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元,由***、***负担200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1637元(按机动车交强险限额8万元比例计算),***负担1226元;第一次鉴定费2090元,由***、***负担1463元,***负担627元;第二次鉴定费26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2000元,***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银行缴款,收款人户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处,账号:000000601003400000414,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六安政务区支行)。逾期不预交或未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票据交给本院审判庭,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