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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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1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50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1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无责任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无责任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62572.75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余款142572.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83959.75元,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2元,减半收取计7816元,由原告***、***、***、***负担元114元,被告***负担5016元,被告***负担2558元,被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