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市港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4678号

原告: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939088869,住***。

法定代表人:李秀利,总经理。

原告: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市港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QWLJA07,住***。

法定代表人:李秀利,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我公司员工),住***。

被告:***,女,住***。

原告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市港西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市港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宏基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成市港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朝胜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慕燕蓉

裁判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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