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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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文安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237537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可直接将款汇入原告的以下账户(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廊坊市分行广阳道支行。卡号:50×××08)。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244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