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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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恩平市化肥工业发电厂对第三人恩平恒力电池有限公司在恩平市人民法院(2007)恩法民初字第736号至742号七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包括返还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740元,由被告恩平市化肥工业发电厂负担;原告已预交344740元,原告同意在执行时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