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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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立鑫源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茶马大街南、东三环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二连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茶马大街南、东兴路东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20二连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储存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账号为:×××的495611.35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储存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行账号为:×××的3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连吉祥磊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茶马大街南、东三环路西边境经济合作区矿产品加工园内价值2000000元的设备,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六、查封担保人张家口市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二连浩特市新华大街南、伊林大道东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蒙2020二连浩特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立鑫源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