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东方大地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井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井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大地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款810万元并赔偿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投资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10万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第一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1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井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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