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回民区海汇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8月31日)32564.16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回民区海汇楼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