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改购房合同费6450元,运费17820元,物件损坏赔偿费287.5元,截止到2019年9月15日的租赁费2101784.71元,共计2126342.21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钢管16225.5米,扣件34838个,顶丝3074根,木架板511块(以上设备的规格型号按照《租赁合同》及发、退货单确定);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内蒙古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截止到2019年9月25日的违约金630535.41元。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6568元,由原告内蒙古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312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保全保险费4900.7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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