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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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庄支行 河北春添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7631.36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3028.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负担1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