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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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622执2645号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白福祥、何玲、刘凤宇、冯玉梅: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与白福祥、何玲、刘凤宇、冯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福祥、何玲、刘凤宇、冯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借款8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白福祥于2020年9月8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执行到位8475元,其中借款8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已将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至此,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站支行申请执行的(2018)黑062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行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