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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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违约金(分别以1299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16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采暖费14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