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维康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沧州维康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加工费13802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下欠加工费138029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12元,由被告内蒙古必威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纳的视为不再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