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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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 山西瑞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曲信用社 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559号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住***。 负责人:张续,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本单位风险资产部员工。 被告:山西瑞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美彬,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荣斌,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与被告山西瑞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谷丰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2020年4月21日,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以案外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曲信用社申请出具的公证执行书中,已包含本案被告山西瑞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井峪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梁立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晓娜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