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安韩联展览有限公司 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安韩联展览有限公司返还已付款项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将所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