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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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中钢(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钢铁炉料交易中心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钢铁炉料交易中心、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94665.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