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中钢(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钢铁炉料交易中心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钢铁炉料交易中心、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94665.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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