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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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3962093.9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31日利息为920419.00元、逾期利息为68816.30元,2019年9月1日后的利息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333267‰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支付因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648000元和公告费840元; 三、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对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在宁(2017)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00549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抵押房产不足清偿部分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承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992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