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欣嘉明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欣嘉明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飞天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被告新疆欣嘉明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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