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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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信实工程招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2083364.82元、此后每隔90日依次支付第二笔工程款2633364.80元、第三笔工程款2633364.80元、第四笔工程款2633364.80元、第五笔工程款1810438.25元,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1105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判决第一项工程款在案涉工程依法拍卖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614元,减半收取52801元,由原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19元,由被告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2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100元,减半收取44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