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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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19143.37元及利息27327.2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合计金额146470.64元,以后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月利率8.61‰)计至贷款还清日止; 三、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位于五华县******的房产(粤房地权证五华县字第1-100032148号)抵押物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9900元给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13.71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713.71元由法院先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