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汇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转让款6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为2426667元,此后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权中的土地转让款6000万元及利息损失17466667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被告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380075元共计77846742元,对被告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新天天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土地转让款6000万元及利息损失10306667元(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4%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703066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300元、财产保全费2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差费20000元,均由原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合计389300元,由原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25元;由被告新疆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075元,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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