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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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胡文峰、钟碧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733.54元及利息1742.9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以后贷款利息按本金16733.54元以月利率12.4‰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6元,由被告胡文峰、钟碧云承担。原告预交的130.96元,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