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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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6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6.2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5.2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计729.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负担5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