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恒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恒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 二、被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恒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北京恒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北京恒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通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