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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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8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3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5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垫付,可在执行中向被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