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合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禾记拖车服务有限公司
随州市曾都区刘星星货运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州市曾都区刘星星货运部的车辆损失9686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州市曾都区刘星星货运部的评估费损失4332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州市曾都区刘星星货运部的拖车费损失2200元;

四、驳回原告随州市曾都区刘星星货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94元(原告随州市曾都区刘星星货运部已预交),由原告随州市曾都区刘星星货运部负担2.9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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