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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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江磁业机械模具厂 安徽佳瑞东金磁电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安徽佳瑞东金磁电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黄江磁业机械模具厂支付货款92158元及利息【以92158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4元,由被告安徽佳瑞东金磁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黄江磁业机械模具厂已预交受理费2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