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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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宣城市鑫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宣城市鑫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32000元”“宣城市鑫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宝峰村老潭组林权【泾林证字(2009)第2901001819号1-3宗地、泾林证字(2009)第2901001820号2宗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宣城市鑫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1252589.44元及上述款项相应利息损失(利息以上述代偿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宣城市鑫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宣城市鑫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