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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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8民初7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762320元;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8民初7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5305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97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844元,上诉人***负担49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