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娟偿付原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79040.19元;

二、被告***、郭娟赔付原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23248.2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款项合计后,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2.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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