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娟偿付原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09862.14元; 二、被告***、郭娟赔付原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23248.2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款项合计后,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3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