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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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新疆天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新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42726元及利息1528522.73元; 四、驳回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13700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94439元,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92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9236元,由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73.01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35082.01元,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791元。本案鉴定费用87434.66元,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4076.98元,由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357.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