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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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贺州市恒基柏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即40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恒基柏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