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玉林市览众商贸有限公司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旺信用社 广西南宁墨伦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及支付利息77.53011万元(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1月8日的利息为77.53011万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给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旺信用社;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旺信用社对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南县的房屋(土地证号:平国用[2012]第260019023号,房屋产权证书号为:平南房权证思旺字第××号、10××46号)的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旺信用社对依法拍卖或变卖对被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对广西南宁墨伦贸易有限公司产生所有应收销售货款价值800万元(登记证明编号:02011624000244237848)及广西玉林市览众商贸有限公司产生所有应收销售货款价值700万元(登记证明编号:02011578000244233085)]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22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