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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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南宁锦虹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802.28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14197.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5元,由被告***负担371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