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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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杏花岭区中心医院 清徐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6000元,在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512元、误工费8706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5518元。 二、由***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5353元。 三、由***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2294元。 四、由***返还***垫付的9764.7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165元,***负担25元,***负担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