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亚美怡然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87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76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111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开始计算,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从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6元,由***、河北艾驰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