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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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上诉人***代为垫付的税款1066114.9元及利息(利息以1066114.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其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97元,由被上诉人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4元,由被上诉人河北伊杰清真肉类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