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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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2,093,1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87,203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198,35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254,54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286,26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261,584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184,77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81,24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以14,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息)”、“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应支付的2,093,162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21元,由***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8,221元,由***负担12,651元,***负担25,5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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