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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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拓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开元云峰湖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株洲分公司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4,670.5元; 二、驳回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86元,减半收取10843元,由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10758.2元,被告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