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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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九千七百六十万三千零六十三元三角三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以人民币19799806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5.5%计算;以人民币19799806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5.225%计算;以人民币19769806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5.225%计算;以人民币19759806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按照年利率5.225%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罚息[以人民币197598063.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5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当前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应为年利率5.225%)的基础上,再加收50%的标准计算]。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复利[分别以上述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数额为基数、以罚息数额为基数,均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5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当前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应为年利率5.225%)的基础上,再加收50%的标准计算]。 五、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49%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所得价款在本裁定所确定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十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五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八、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金晖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拓隆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