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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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裕宏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腾兴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海腾兴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万元,并从2017年9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所欠工程款为止; 二、被告河南展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海腾兴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