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辽宁博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朝阳市双塔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财产损失2,701元、日营业损失8,25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2,45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朝阳市双塔区卫生监督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05元,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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