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04民初790号之二

原告:北京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红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燕,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庆晖。

委托代理人:胡微,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卜川,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北京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07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返还北京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3553.50元,由原告北京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53.50元。保全费2456元(原告预缴),由原告北京亚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焦刚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杨连华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丽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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