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租金26166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违约金99478元及以261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山东天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7.16元,由***、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24.99元,由***负担1492.1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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