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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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平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29073.13元(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暂算至2017年7月18日,应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朱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涉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元,由被告***、朱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