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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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即(一、被告***、常州市人潮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541.76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护理费5976元、误工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189840元、鉴定费1300元、住宿费2095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87002.76元的80%计229602元;二、被告***对上述22960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赔偿***医疗费37541.76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护理费5976元、误工费25000元、残疾赔偿金189840元、鉴定费1300元、住宿费2095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287002.76元的80%计229602元,扣除已领取的65500元,还应支付164102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三、***对上述16410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780元,减半收取计289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80元,由***负担2000元,***负担2000元,***负担1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